2015年度厦门市展会补贴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

有效时间:2016年06月15日-30日

展会简介:

    2015年度厦门市展会补贴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定额(元)

展位费(“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

20000/展位,不超过2个

展位费(发达国家或地区、俄罗斯、南美)

25000

展位费(其他国家或地区)

15000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发达国家或地区”指欧洲、美加、日韩和澳新;“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包括:巴西、智利、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展会按2万元/展位的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5或1.5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4)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5)同一国家或地区由于在不同类别而补助标准不同的,就高扶持。例如:俄罗斯、巴西参展可按2.5万元/展位的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6)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

定额(元)

人数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

2000

不超过2人

说明:

(1)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本年度补助范围仅限赴“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10个重点新兴市场国家参展人员。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可支持不超过2人,定额标准为0.2万元。

(3)参展人员经费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国际市场考察”,项目名称为“***展人员补助”,补贴金额填写在“交通费”一栏。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厦门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属于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二)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

三、封顶额度规定

2015年度每家企业最多可获扶持资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