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有效时间:2013年01月01日-31日

展会简介: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财企〔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将2013年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对象

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对象为上年度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且上年度与当年度两年中有一年出口额不低于1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的中小外贸企业;当年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中小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额不应低于1万美元。

二、支持项目

2013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企业自主开发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或产品分析、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企业培训、境外市场考察项目。受资金规模限制,2013年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境外展览会

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补助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且一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两个不超过3.5万元,三个不超过5万元,每个展会最多补助3个标准展位。

展位面积不足一个标准展位的,不予补助。

境外展览会的人员补助参照境外考察人员的补助标准,传统市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补助1人,新兴市场补助2人。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补助金额不超过认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

(三)各类产品认证

补助金额不超过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

每个企业同一产品认证在有效期内只支持一次。

(四)企业自主开发网站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同一企业只支持一次。

(五)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按照特定的交易与服务规范,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B2B平台。

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年补助一个平台项目。

(六)市场或产品分析

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00元,该类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只补助一次。

(七)境外广告

补助比例不超过广告费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种境外广告形式每年只支持一次,同一个企业境外广告项目每年补助不超过2个。

(八)境外商标注册

补助比例不超过注册费的50%,单项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产品商标注册补助项目不超过2个。

(九)企业培训

企业培训组织单位应提前3天通知中小办,由中小办安排人员现场确认,并在参会企业名单上签字。

(十)境外考察

境外考察在外时间超过6天的,按6天计算;不足6天的,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

境外交通费和生活补助不超过定额标准的50%

每个项目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十一)其他

未作调整事项按《实施细则》执行。

三、申报时间

2013年项目申报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2014年1月31日。为方便企业申报,项目实施完毕后,可随时办理申报。

四、申报方法

项目实施完毕后,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www.smeimdf.org)提交拨付申请,打印资金拨付申请表,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报青岛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初次申报的企业,应按《实施细则》要求办理企业资质审核和网络备案。

联系人:郑建、展瞻;电话:0532-83096627。

地址: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福州北路1号乙,天福苑小区商业网点一楼)。

五、资金拨付

2013年项目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并将根据企业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兑现比例。中小办将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www.smeimdf.org)、青岛市商务局网站(www.qdbofcom.gov.cn)“重要通知”栏目、青岛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网站(www.qdis.gov.cn)中,公告获得项目资金的企业名单和提交拨付申请的截止日期。逾期不办理拨付手续的,按规定将有关项目资金上缴国库。

今后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文件和通知,均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开发布,不再以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请注意查看。

六、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报项目必须通过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www.smeimdf.org)提交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报材料后15日内可以要求补充,过期不再受理。

(三)项目年度以项目费用发票日期为准,项目申报所需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日期与发票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晚日期为准,企业需做出特别说明。费用发票为税务代开发票的,不予支持。

(四)展会参展人员(或境外考察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时应同时核对原件;养老保险账户对账单交费截止期为申报时的上个月,并涵盖出国当月;企业展位照片应带公司名称及摊位号。

(五)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项目提供的材料中应包括认证机构认证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时应核对原件。

(六)企业或其产品在第三方贸易平台进行推广的形象网页打印件应带企业网址及公司名称,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转载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2013年4月1日